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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洪洞縣人民政府 | 索 引 號: | 111409250128152581/2021-00084 |
標 題: | 洪洞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洪洞縣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1-11-22 |
文 號: | 洪政發〔2021〕71號 | 發布日期: | 2021-11-22 |
主題分類: | 其他 | 主 題 詞: |
洪洞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洪洞縣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的通知
洪政發〔2021〕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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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洪洞縣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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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5日? ? ?
????(此件公開發布)
洪洞縣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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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范財政投資評審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政府投資條例》《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等法律和行政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財政投資評審是指財政部門對各類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預算和竣工結算進行評價與審查,使財政資金規范、安全、有效運行。
第三條??財政投資評審業務由財政部門委托其所屬的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進行。
第四條??為推進財政支出管理改革、從源頭管理財政資金,凡屬財政性資金的項目,必須接受財政投資評審機構的評審(國家、省、市有特殊規定的資金除外)。本規定所稱的財政性資金包括:
(一)一般公共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資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
(二)上級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三)政府擔保的國際金融機構貸款、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和援助資金;
(四)政府性債券資金、國家政策性貸款資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的建設項目資金等;
(五)其他財政性資金;
第五條??財政投資評審的方式和依據
(一)貨物類
參照政府采購網、采招網、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布的近三個月以內的同品牌型號的最低中標價(省內優先考慮,無法查詢的可適當延長);山西省政府采購電子賣場、慧訊網、京東商城等平臺的同品牌型號價格;實體店市場價格進行審定。
(二)工程類
依據國家主管部門、行業公布的相關工程規范、標準,并參照工程項目實施期間的《臨汾工程建設標準定額信息》等進行審定。
(三)服務類
1、工程的前期費用(可行性研究費、工程勘察設計費、招標代理費、工程監理費、環境影響咨詢費、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費等)采用山西省標準上限的45%執行;
2、其它服務類項目,參照山西省財政廳《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勞務費支出標準》和《臨汾市年度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等進行審定。如無法參照的,按照中央、省、市、縣相關政策指導性文件執行。
(四)特殊情形下的貨物購置和服務購買,由縣政府研究后執行。
第六條??財政投資評審的程序:
(一)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接到財政部門委托評審通知后,在1個工作日內向項目單位提供評審資料的一次性告知清單。
(二)項目單位按清單要求提供齊全后,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受理評審事項,并按照相關評審依據和有關規定實施評審。
初評結果出具時限依照評審項目的投資額予以確定,具體為:300萬元以內7個工作日內完成;300萬元—500萬元10個工作日內完成;500萬元—2000萬元15個工作日內完成;2000萬元—5000萬元20個工作日內完成;5000萬元以上25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向項目單位出具初評結果,項目單位須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書面回復須由項目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予以確認);逾期不回復的,視同確認初評結果。
(四)財政投資評審機構依照確認的初評結果,于1個工作日內出具評審意見,并向委托評審的財政部門報送評審報告;
(五)財政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批復財政投資評審機構的評審報告。
第七條??項目單位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履行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項目單位需向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提供評審所需相關資料,并對其提供所有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二)項目結算金額不得超出合同價的10%,如超出需評審,須經原批復部門審批,取得增加投資批復文件;
(三)項目建設過程中,涉及到設計變更或者施工變更等,項目單位需向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提供變更的相關資料,作為結算評審的依據;
第八條??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開展財政投資評審工作:
(一)組織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內部專業人員、聘用專家或委托上級評審機構、中介機構,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開展評審工作;
(二)在收到完整資料后,依據項目投資金額的大小和復雜難易程度在限定時間內出具初評結果;
(三)建立健全財政評審內部復核機制;
(四)建立嚴格的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做好各類資料的存檔和保管工作;
(五)未經財政部門批準,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及有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提供、泄漏或者公開評審項目的有關情況;
(六)評審機構工作人員應秉公評審,廉潔自律,如發現財政評審機構的工作人員不按規定進行評審,出具虛假評審報告等違法違紀行為,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理。
第九條??本辦法由洪洞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洪政發〔2013〕43號頒布的《洪洞縣財政投資評審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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